
为细化完善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更加高效的将赔偿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近日,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承德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概念,即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的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二是明确了侵权人范围,办法所称侵权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三是明确了赔偿金的用途及管理方式,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损害赔偿资金由具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专门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替代修复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是明确了赔偿金的使用方法,生态环境修复相关支出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负责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的部门负责编制生态修复及工作经费支出预算草案、绩效目标,提出使用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支出。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承德县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对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机制的创新探索,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回应群众关切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将积极推进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督促各行政机关及时修复受损公益,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