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李某某通过广告宣传、组织讲课、口口相传等方式在承德县地区陆续经营推广善林(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鑫月盈”“双月丰”,北京万盈睿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票宝”“至尊宝”“龙佑赤壁”等投资期限为1至24个月,年化收益率为12%至24%的“理财产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300余万元,造成300多集资参与人损失1900余万元。李某某用总公司提供的POS机直接将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刷到总公司提供的账户内,总公司再将李某某的违法所得打至李某某的本人账户。李某某丈夫王某某为了帮助李某某掩饰隐瞒非法集资的犯罪所得,提供银行卡接受李某某的转账近300万,绝大部分帮李某某取现外,其余部分又转回李某某卡中用于投资上述“理财产品”。
2020年12月承德县公安局以李某某等11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该案遗漏了洗钱罪的嫌疑人,但并不影响对李某某等人非吸案的诉讼进程,便将王某涉嫌洗钱案的相关线索移送给了侦查机关,将李某某等人诉至法院,2021年3月,承德县人民法院对上述11人做出有罪判决,其中判决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23年4月11日,承德县公安局将以王某涉嫌洗钱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及时认真审查后将该案移送承德县法院起诉,2023年5月王某因犯洗钱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非法集资犯罪极易引发洗钱犯罪,多数情况下洗钱犯罪都发生在亲朋之间,穿透资金流向是发现洗钱罪线索的重要手段,所以,办案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珍惜自己的血汗钱远离非法集资,发现他人有集资行为及时制止或举报,切莫帮助涉嫌非法集资人员转账、取现、结算等可能涉嫌洗钱的行为,以免触碰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