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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责”与“公益诉讼监督”有效衔接 检察机关严守食品药品安全底线
时间:2023-03-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我深刻认识到了错误,并保证今后一定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保证不再实施任何违法行为。”韩某某在公开听证会中说到。近日,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对韩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后,及时启动公益诉讼检察守护食品药品安全。

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韩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办理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拼多多、淘宝等电商平台已显著低于市场价格购进“老中醫”、“虫草强肾王”等多种不知名性保健品,通过其自营实体店内对外销售。截至案发,韩某某对外销售金额共计50元,公安机关扣押未销售涉案货物价值3640元。经承德县公安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检验,韩某某销售的多种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在卷相关证据证实韩某某为牟取利益,明知销售的性保健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仍对外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韩某某具有经营时间短、销售金额较低等显著轻微情节,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承德县人民检察院秉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惩罚和挽救相结合的司法理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该案依法进行公开听证。

同时,为切实守护食品安全,挤压违法犯罪空间,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堵塞监管漏洞,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利用“横向一体化办案机制”信息共享优势,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作用,及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韩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强化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大于天,违法经营必严惩。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针对食品药品安全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强化法律监督,形成打击合力,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药品犯罪活动,严守食品药品安全底线,有力震慑犯罪分子,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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